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研究案申請審查實施要點 4
四、審查作業由承辦業務單位將申請表等資料整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召
    開會議審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4
四、審查作業由承辦業務單位將申請表等資料整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召
    開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