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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研究案申請審查實施要點 3
三、審查委員成員為秘書、訓導科長、教務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
    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及調查員擔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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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委員成員為秘書、訓導科長、教務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
    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及調查員擔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