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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研究案申請審查實施要點 2
二、研究案申請應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得辦理。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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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案申請應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