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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訂定目的:
    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或處分時,為期處理合法、合理、合情,依
    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召開申訴處理小組,以求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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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目的:
    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或處分時,為期處理合法、合理、合情,依
    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召開申訴處理小組,以求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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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目的:
    為使本所收容人遇有非法侵害其應得之權利,剝奪其應得之利益時,
    有一救濟保護之管道,使其在獲得保護和救濟下,安心在所服刑。另
    因收容人申訴案件,所涉部份層面較廣,為期合法合情、毋枉毋縱、
    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上需要成立本所「申訴處理小組」,俾便集
    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諧與收容人之權益。特訂定本申
    訴案件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