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 (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四條。 (四)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 (五)法務部 85 年 3 月 12 日法(85)監字第 06000 號函:「強化 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實施項目第一點第(七)項第 2 款之 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