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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6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6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