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5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5
五、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