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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2
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本會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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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本會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