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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4
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
    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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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
    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