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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
    廉政署與各級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
    廉政署與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