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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7 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
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
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
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