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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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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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