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