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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有違反紀律、脫逃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
    負法律責任。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8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有違反紀律、脫逃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
    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