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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7
七、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7
七、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