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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6
六、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情形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6
六、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情形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