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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5
五、經提會核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
    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
    之證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
    間來監辦理同住。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5
五、經提會核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
    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
    之證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
    間來監辦理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