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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