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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
    證影本(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相片乙張、切結書、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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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
    證影本(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相片乙張、切結書、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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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
    證影本(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相片乙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