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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親友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寄入之飲食或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
    入簿冊予以銷毀,簽領該物品之受刑人依違規議處。如係涉及不法刑
    責者,一併移送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4
四、寄入之飲食或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
    入簿冊予以銷毀,簽領該物品之受刑人依違規議處。如係涉及不法刑
    責者,一併移送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