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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親友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寄物人應據實填妥申請單、記載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與受刑人
    之關係,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定無訛後,始准送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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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物人應據實填妥申請單、記載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與受刑人
    之關係,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定無訛後,始准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