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2
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2
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
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
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