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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案件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
    。其有相關文件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8
八、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案件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
    。其有相關文件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