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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案件應詳加調查瞭解,並簽註意見
    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案件應詳加調查瞭解,並簽註意見
    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