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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
    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
    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考。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6
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
    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
    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