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 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 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