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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四、申訴案件未決議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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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案件未決議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