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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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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