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