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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