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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陳報所長核定後實施。申訴處理小組應將決
    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10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陳報所長核定後實施。申訴處理小組應將決
    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