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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6
六、特殊或緊急事件之處理方式:
(一)分署遇特殊或緊急案件,得不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執行命令。如須
      金融機構於非上班時間立即處理者,應個別通知金融機構,以適當
      之方式辦理。
(二)分署無法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執行命令時,應改以紙本方式送達文
      書。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6
六、特殊或緊急事件之處理方式:
(一)行政執行處遇特殊或緊急案件,得不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執行命令
      。如須金融機構於非上班時間立即處理者,應個別通知金融機構,
      以適當之方式辦理。
(二)行政執行處無法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執行命令時,應改以紙本方式
      送達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