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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6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複印試卷,亦不
    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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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每科目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
    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答案,或告知閱卷講座之姓名或其他有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