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員。
六、各訓練班期學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成績公布二日內(含當日)向本署人力培 育科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 件)。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於接獲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後,應於三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因無法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三日,並通知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