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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3
三、本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員。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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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期學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成績公布二日內(含當日)向本署人力培
      育科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
      件)。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於接獲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後,應於三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因無法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三日,並通知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