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訓人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成績公布後二日內(含當日 )向本署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後始完成申請程序,每科目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六、各訓練班期學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成績公布二日內(含當日)向本署人力培 育科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 件)。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於接獲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後,應於三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因無法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三日,並通知學員。
八、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每科目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 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答案,或告知閱卷講座之姓名或其他有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