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獎勵方式: 一 除獎勵對象第一、二項另行陳報外,其他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 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填報,經教化科彙整,陳 典獄長核准後頒發「 榮譽卡」乙張。 二 收容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給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 獎賞,向本監辦理增加接見。 三 增加接見須自發卡日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四 收容人若因需要改為增加發信,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收容人持榮譽 卡申請換發增加發信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