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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4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為主,其他獎勵方式,擬依相關法令另行簽核
    。
二  增加接見以一次為限,至多不得超過三次。
三  除獎勵對象第一項外,因其他事由獲頒榮譽卡者,若確有實際需要,
    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改為增加發信。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4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為主,其他獎勵方式,擬依相關法令另行簽核
    。
二  增加接見以一次為限,至多不得超過三次。
三  除獎勵對象第一項外,因其他事由獲頒榮譽卡者,若確有實際需要,
    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改為增加發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