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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3
參  獎勵對象:
一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具有成效者。
二  本監舉辦之各種競賽,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三  收容人提供每日一語,經錄取累積達五次者。
四  各單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異,經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推薦者。
五  各工場、舍房單位內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六  其他文康活動表現優異,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七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八  前列除第一至第三項外,其他各項獲獎者,七十人以上之單位最高以
    三名為限,三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未滿三十人之
    單位最高以一名為限。特殊情況經 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3
參  獎勵對象:
一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具有成效者。
二  本監舉辦之各種競賽,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三  收容人提供每日一語,經錄取累積達五次者。
四  各單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異,經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推薦者。
五  各工場、舍房單位內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六  其他文康活動表現優異,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七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八  前列除第一至第三項外,其他各項獲獎者,七十人以上之單位最高以
    三名為限,三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未滿三十人之
    單位最高以一名為限。特殊情況經 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