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