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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9
九、各級法院、檢察署、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
    時,得繕抄副本函送,俾供參考。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9
九、各級法院、檢察署、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
    時,得繕抄副本函送,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