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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7
七、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7
七、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