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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6
六、各場舍主管應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性行考核表,送陳所屬教區
    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覆核,由輔導組彙整提報所
    務會議審議。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6
六、各場舍主管應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性行考核表,送陳所屬教區
    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覆核,由輔導組彙整提報所
    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