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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9
九、教輔人員應於各班開訓前、每節上課前後及中途至教室察看,充分瞭
    解學員上課勤惰及教學設施、設備使用狀況,適時通知相關單位準備
    、補充。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9
九、教輔人員應於各班開訓前、每節上課前後及中途至教室察看,充分瞭
    解學員上課勤惰及教學設施、設備使用狀況,適時通知相關單位準備
    、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