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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3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學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學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