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2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對於養成教育訓練及各訓練班學員應指派帶班教輔人
    員執行考核工作;對於四週以上各班訓練學員應指派教輔人員執行輔
    導工作。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
二、本署人力培育科對於養成教育訓練及各訓練班學員應指派帶班教輔人
    員執行考核工作;對於四週以上各班訓練學員應指派教輔人員執行輔
    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