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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10
十、教輔人員應於學員文康活動、集會時,在場維持秩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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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輔人員應於學員文康活動、集會時,在場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