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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落實學員輔導及考核之工作,並策劃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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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落實學員輔導及考核之工作,並策劃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