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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9
九、役男應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
    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行之。
    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因家庭因素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需外出者,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
    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9
九、役男應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
    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行之。
    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因家庭因素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需外出者,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
    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