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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7
七、管理幹部之遴選,由服勤單位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擇優陳報本署審查,施予一至二週幹部在職
    訓練合格後,核定發布為管理幹部,並函送內政部備查。
    管理幹部具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時,由服勤單位檢具具體事證陳報核定機關解除其職務,並函送內
    政部備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7
七、管理幹部之遴選,由服勤單位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擇優陳報本署審查,施予一至二週幹部在職
    訓練合格後,核定發布為管理幹部,並函送內政部備查。
    管理幹部具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時,由服勤單位檢具具體事證陳報核定機關解除其職務,並函送內
    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