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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2
三十二、役男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或遭到不當管理時,得向專業訓練單
        位、服勤單位或本署提出申訴;前揭機關應設置申訴管道積極查
        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2
三十二、役男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或遭到不當管理時,得向專業訓練單
        位、服勤單位或本署提出申訴;前揭機關應設置申訴管道積極查
        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