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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
三、專業訓練及幹部在職訓練,由本署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服
    勤單位辦理。
    各項講習或訓練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
三、專業訓練及幹部在職訓練,由本署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服
    勤單位辦理。
    各項講習或訓練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