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9二十九、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請調:
(一)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
原則」。
(二)公務人員因服替代役得請調至原服務機關。
本署得因勤務或業務需要,主動調整役男之服勤單位。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役男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規定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單位(服勤
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
地區服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