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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8
二十八、服勤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
        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報送本署彙轉內政部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8
二十八、服勤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
        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報送本署彙轉內政部
        。